(2013)昆刑执字第24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孔祥盆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孔祥盆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24487号罪犯孔祥盆,男,汉族,1982年4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永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本院于二00一年三月八日作出(2001)昆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祥盆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曾齐全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一年五月十六日作出(2001)云高刑终字第5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00三年六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云高刑执字第223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二00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二0一0年九月十日、二0一二年九月十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八年零三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于2013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祥盆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3年6月10日起至2014年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包建明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邓亚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