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武柳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朱彬与潘柳雅、徐浙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彬,潘柳雅,徐浙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武柳商初字第4号原告:朱彬。被告:潘柳雅。被告:徐浙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彬与被告潘柳雅、徐浙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彬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彬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朱彬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陈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敏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