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3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苏红强与罗红玲、苏继华、张凤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3146号原告苏红强,男,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被告张凤臣,男,1957年9月13日生,汉族。被告罗红玲,女,1972年6月8日,汉族。被告苏继华,女,56岁,汉族。原告苏红强与被告张凤臣、罗红玲、苏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佳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红强诉称:三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其中2012年3月3日从原告处借款300000元。2012年7月30日,三被告与原告签订债权转移书,同意将徐州雨叶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转移给原告,转移债权400000万元,并说明这400000万元中就包括2012年3月3日从原告处的借款,现徐州雨叶食品有限公司已破产无法偿还,故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13200元。经审查,被告张凤臣已经在本案立案受理之前死亡。本院认为,符合条件的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张凤臣已于原告起诉前死亡,已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坚持要求起诉张凤臣或其他继承人,但又不能明确继承人的自然情况。本案被告主体不明确。本案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驳回原告的本次起诉。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红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佳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居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