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宋友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友国,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174号申请执行人宋友国。被执行人宋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岳民督字第00014号支付令,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含借款6000000元、迟延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66300元、执行费57715元等共计为61240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亮的银行存款6124015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612401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亮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