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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屏山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某甲等与被执行人罗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甲,薛某某,罗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屏山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罗某甲。申请执行人薛某某。被执行人罗某乙。申请执行人罗某甲、薛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屏山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某甲、薛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某乙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3)屏山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明宏审判员  杨文平审判员  吴 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