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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仇道海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道海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张刑初字第355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仇道海,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籍淄博市张店区,原系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钟家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辩护人XX,山东博骏律师事务所律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刑诉(2013)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道海犯受贿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满毅、牛姝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仇道海及辩护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10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仇道海在担任房镇镇钟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期间,利用协助张店区人民政府从事旧村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淄博张店乾盛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分两次非法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邢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2011年9月,被告人仇道海以换届选举需要资金为由,向邢某索要现金3万元。2010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被告人仇道海分7次收受邢某所送购物卡,共计人民币7千元。2.2011年年初,被告人仇道海在担任房镇镇钟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期间,利用协助张店区人民政府从事旧村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徐某在承揽保温工程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某贿赂款人民币2万元。3.2009年7月,被告人仇道海在担任房镇镇钟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期间,利用协助张店区人民政��从事旧村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仇传永等四人在分房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仇某等四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万元。4.2009年12月,被告人仇道海在担任房镇镇钟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期间,利用协助张店区人民政府从事旧村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淄博金润监理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公司监理员田某所送的1千元购物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仇道海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被告人仇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仇道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其辩称,1.收受邢某的15万元系自己的劳务费;2.没有以换届选举需要资金为由向邢某索要现金3万元;3.收受邢某购物卡共计3千元,且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4.没有收受仇某等四人贿赂款;5.收受田某所送的1千元购物卡系正常的礼尚往来。对其他指控无异议。辩护人X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指控被告人仇道海犯受贿罪的主体身份不适格;2.指控被告人仇道海收受邢某现金3万元、购物卡7千元及收受仇某等四人贿赂款2万元的证据不足;3.被告人仇道海收受徐某2万元应认定为礼尚往来;4.被告人仇道海收受田某购物卡并未为其谋取利益,属于礼尚往来。经审理查明,1.2009年10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仇道海在担任房镇镇钟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期间,为淄博张店乾盛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邢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2010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被告人仇道海收受邢某所送购物卡3千元。2.2011年年初,被告人仇道海在担任房镇镇钟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期间,为徐长利在承揽保温工程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徐某贿赂款人民币2万元。3.2009��12月,被告人仇道海在担任房镇镇钟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期间,利用协助张店区人民政府从事旧村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淄博金润监理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公司监理员田某所送的1千元购物卡。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仇道海已全部退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仇道海的案发情况。(2)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所属公有资产经营公司往来结算票据拾张,证实张店区人民政府拨付给张店区房镇镇钟家村“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3200万元。(3)中共张店区委文件,证实旧村改造具体实施意见的情况。(4)房屋代建合同,证实淄博张店乾盛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张店区房镇镇钟家村存在业务关系。(5)中国农业银行历史明细,证实徐某在该银行存入现金2万元,��将该银行卡送给仇道海。(6)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及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被告人仇道海退赃23万元。(7)仇道海的任职证明及任职文件,证实仇道海的身份情况。2.证人证言(1)邢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下半年,邢某接到仇道海的电话,说是钟家村要进行旧村改造,仇道海让邢某帮助代建旧村改造工程,钟家村没有懂建筑的人,邢某所在公司帮钟家村跑施工手续,负责施工的技术指导和协助现场施工,其他的材料采购及施工方的选择等问题都是由村里决定。一开始定的是每平方米28元,后来仇道海提出追回3-4元,其中多出来的是仇道海要的好处费,签订了代建合同后不久,邢某准备了10万元现金给仇道海打电话问仇道海在哪里,仇道海说在淄博义乌小商品城,邢某开着奥迪车,仇道海开着一辆黑色越野车见了面,随后邢某将10万元现金放到了仇道海车的后��上。2010年上半年,当钟家村旧村改造主体完工时,钟家村给邢某公司拨付了第一次工程款,按照当初与仇道海的约定,邢某将5万元现金放在衬衣袋里给了仇道海。2011年9月份的时候,仇道海所在村要换届选举,仇道海给邢某打电话,让邢某准备3万元钱,邢某随后将钱送到了仇道海的办公室。从2010年春节起,每年过春节和中秋节,邢某都会给仇道海送一张面值1千元的银座购物卡,一共送了7次,共计7千元。(2)孙某的证言,证实钟家村的旧村改造工作系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2011年竣工。旧村改造的资金由张店区政府资产运营公司拨付,旧村改造期间,仇道海任房镇镇钟家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3)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下半年,钟家村旧村改造工程要做外墙保温,徐某找到仇道海,让仇道海帮忙揽点工程干,仇道海给了徐某五栋楼的工程。2011年年初,徐某��备了2万元现金和一些年货,并给仇道海打电话问仇道海在哪里,仇道海正好在华光路永旺超市,徐长利打车过去了,仇道海开着一辆黑色别克车,徐某让仇道海打开后备箱,徐某把准备的年货放到仇道海的车里,然后把2万元现金也放到了后备箱。(4)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下半年,房镇镇钟家村准备旧村改造,按照村民的标准每户能分得220平米,钟家村认为徐某的父母不符合标准,不能按照村民标准分房,徐某找到仇道海,想和普通村民一个标准分房,仇道海说这个事情要村民代表开会表决。徐某、仇某、梁某、王某商量后,决定每家出1万元现金,给20个村代表和4个村委委员,每人1千元,这样一共花了2.4万元。之后在钟家村村民代表会议上,参加会议的代表和委员都通过了,徐某、仇某、梁某、王某四家的回迁面积也和普通村民一样能分得220平米。会开完后���徐某、仇某、梁某、王某四家又商量,把剩下的1.6万元现金给仇道海,表示一下感谢,当时仇某说1.6万元不太好,徐某和仇某两家又出了2千元,凑了2万元。之后徐某到中国农业银行以徐某的名义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把2万元钱存到该卡上并在西六路的一个饭店将银行卡给了仇道海。(5)梁某、仇某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6)田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0月至2011年3月,田某作为山东金润监理公司的监理员负责钟家村的旧村改造工作的监理。为了在监理过程中能得到仇道海的照顾,2009年年底,田某买了一个面值1千元的淄博商厦购物卡,在钟家村的工地上给了仇道海。(7)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淄博市政府开始实施全市的新农村建设,由市财政局下属部门淄博市资产运营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贷款30亿元作为全市新农村建设资金。各个区县根据���己的实际情况提出资金申请,当时张店区一共申请资金12亿元。这12亿元由淄博市资产运营公司拨付给张店区财政局下属的资产运营公司。然后张店区批准实施新农村建设的村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镇政府审批后报给张店区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由张店区资产运营公司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将新农村建设资金拨付给各个村,存到镇的村账代管中心,每个村都有专门的报账员负责管理新农村建设资金,新农村建设拨付资金的情况都在张店区资产运营公司,各个村的新农村建设结束后,腾出的土地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拍卖后还贷。(8)仇某、张某、肖某的证言,证实钟家村发放福利的费用都是从钟家村村委支出的,给村民发放福利都是经过村委研究统一发放的。3.被告人仇道海的供述,证实2009年10、11月份的一天,邢某在淄博义乌小商品城给了仇道海10万元现金,该10万元现金邢某放在了仇道海黑色越野车的后座上;2010年5、6月份,邢某给了仇道海5万元现金,该现金邢某放在一个装着衬衣的袋子里并放到了仇道海车的后座上;2010年到2012年年初,邢某分别送给仇道海三张面值1千元的购物卡;2010年下半年,徐某在淄博永旺超市附近把一箱鸭蛋、一箱苹果和2万元现金放到了仇道海的别克车上,徐某是为了感谢仇道海为其揽到了钟家村旧村改造的保温工程;2009年或2010年年底,金润监理公司的田某送给仇道海一张面值1千元的购物卡。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仇道海的质证意见是,1.旧村改造是村自筹自支,是村集体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政府行为;2.对邢某的证言及自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有异议,邢某给的15万元系劳务费,并不是受贿所得;3.对仇某等四人的证言有异议,其从未收受过仇某等人的钱款;4.对为徐某承揽工程提供帮助与事实不符。对其他证据无异议。辩护人XX的质证意见是,被告人仇道海向邢某索要3万元现金、7千元购物卡及仇传永等人所送2万元现金系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其他证据无异议。庭审中,辩护人XX当庭提供了钟家村旧村改造申请报告、钟家村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村两委会议纪要同意并签字人员名单、钟家村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同意并签字人员名单、钟家村实施农村住房建设党员大会会议纪要同意并签字人员名单、房镇镇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钟家村实施旧村改造的申请、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房镇镇钟家村实施农村住房建设的批复、钟家村旧村改造实施方案、钟家村向张店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借款合同、钟家村应缴纳的借款利息结算单据等书证。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公诉机关的质证意见是,上述证据均系复印件,即没有出���人的签字,也没有出证单位公章,上述证据不影响对被告人受贿行为的定性。本院认为,被告人仇道海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期间,在旧村改造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成立,指控的罪名不当。辩护人所举证据能证明钟家村进行的旧村改造工程,系村委会成员从事的村民自治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并非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对辩护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指控被告人仇道海以换届选举需要资金为由收受邢某3万元现金,收受邢某购物卡7000元及收受仇某等四人2万元现金,只有证人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人仇道海受贿数额应认定为17.4万元,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被告人辩解收受的部分钱款用于为公支出,不��当计入受贿数额的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仇道海归案后积极退缴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对此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仇道海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二、没收被告人仇道海非法所得17.4万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齐 艳审判员 刘世龙审判员 郭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