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民二辖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纪淑秀与纪晓丽、李勇、李晖、陈平、董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淑秀,纪晓丽,李勇,李晖,陈平,董文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二辖初字第366号原告纪淑秀,女,1968年11月22日生,汉族。被告纪晓丽,女,1972年7月3日生,汉族。被告李勇,男,1974年12月28日生,汉族。被告李晖,女,1980年3月26日生,汉族。被告陈平,女,1977年9月23日生,汉族。被告董文文,女,1975年4月25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纪淑秀与被告纪晓丽、李勇、李晖、陈平、董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纪晓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地在青岛市城阳区,本院无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于2012年6月31日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可由三方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由贷款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属有效约定。涉案合同贷款人即原告纪淑秀住所地在青岛市崂山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纪晓丽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纪晓丽负担,该费用被告已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