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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泗商初字第07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泗阳县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曾香、吴前程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阳县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曾香,吴前程,李斌飞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泗商初字第0783号原告泗阳县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丽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光辉,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香。委托代理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前程。被告李斌飞。原告泗阳县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曾香、吴前程、李斌飞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斌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李斌飞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阳县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斌飞的起诉。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