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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罗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新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甲,男,1986年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3)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裕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8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罗某甲窜至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洋潭村水源山路三组张某家中二楼套房内实施盗窃时,被租住在该处的钱某发现,随后被告人罗某甲在逃跑时被当场抓获,公安民警接警到现场后将被告人罗某甲传唤至龙岩市东肖派出所接受调查。另查明,2010年5月23日,被告人罗某甲伙同他人窜至龙岩市新罗区中城水利局宿舍3楼住处,盗窃苏某现金600余元及手机一部等物,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6日,被告人罗某甲窜至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小洋村外洋路46号2楼大厅内,盗窃罗某乙的现金200余元,被现场查获,后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失主钱某的陈述,证人薛某、罗某乙、王某、苏某的证言,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归案后,被告人罗某甲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罗某甲曾因两次入室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4年7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熊  盛  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邱丽艳(代)附刑法的法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无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