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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汀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福建省长汀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长汀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汀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福建省长汀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丘树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瑞文,职员。申请人福建省长汀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21076508,票面金额壹万元整,出票日期2013年9月12日,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新丰支行,申请人为福建长汀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长汀县童坊镇财政所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长汀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承球审 判 员  罗利荣人民陪审员  付 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赖火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