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立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河北省地方煤炭工业公司与长治县益兴洗煤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省地方煤炭工业公司,长治县益兴洗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立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河北省地方煤炭工业公司,住石家庄市槐安西路269号。法定代表人郝陈义,总经理。被申请人长治县益兴洗煤有限公司,住山西省长治县赫家庄乡南郭村。法定代表人汪文艺,经理。申请人河北省地方煤炭工业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治县益兴洗煤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价值25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和机械设备(详见财产线索表)。申请人河北省地方煤炭工业公司向本院提供了2500万元的银行存款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省地方煤炭工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河北省地方煤炭工业公司2500万元的银行存款(开户行:工商银行石家庄光明支行,账号:04×××34)。查封被申请人长治县益兴洗煤有限公司价值2500万元的、位于长治县赫家庄乡南郭村、长县国有(2012)字第2311308号土地使用证载明的28729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和机械设备(详见财产线索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磊审判员 谭会雄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晋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欠款纠纷。时间:2013年12月30日。合议庭:刘磊、谭会雄、李超。书记员:杨晋当事人:(2014)石立保字第00005号,关于申请人河北省地方煤炭工业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治县益兴洗煤有限公司欠款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刘磊:(具体案情略)。申请人河北省地方煤炭工业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治县益兴洗煤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价值25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和机械设备(详见财产线索表)。申请人河北省地方煤炭工业公司向本院提供了2500万元的银行存款作担保。经审查,我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应予保全,建议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谭会雄: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采取保全措施。李超:符合民诉法规定,同意保全。刘磊:同意上述意见,予以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评议结果:一、冻结申请人河北省地方煤炭工业公司2500万元的银行存款(开户行:工商银行石家庄光明支行,账号:04×××34)。二、查封被申请人长治县益兴洗煤有限公司价值2500万元的、位于长治县赫家庄乡南郭村、长县国有(2012)字第2311308号土地使用证载明的28729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和机械设备(详见财产线索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