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珙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钟诗其与游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诗其,游继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珙民初字第138号原告钟诗其。被告游继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诗其与被告游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诗其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游继龙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钟诗其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诗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原告钟诗其承担。审 判 员 黄富久人民陪审员 刘定文人民陪审员 赵万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