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北行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宜章县杨梅山兴杨煤矿杨总井与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余国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章县杨梅山兴杨煤矿杨总井,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余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郴北行初字第156号原告宜章县杨梅山兴杨煤矿杨总井。负责人李速锋,矿长。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谢考峰,局长。第三人余国富,男,1957年2月15日生,湖南省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章县杨梅山兴杨煤矿杨总井与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余国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宜章县杨梅山兴杨煤矿杨总井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宜章县杨梅山兴杨煤矿杨总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章县杨梅山兴杨煤矿杨总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宜章县杨梅山兴杨煤矿杨总井负担。审 判 员 陈 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罗阳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