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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刘明强与敬思维、勾会均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强,敬思维,勾会均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三民初字第89号原告:刘明强,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永明镇。委托代理人:刘德双,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永明镇(与原告系叔侄关系)。委托代理人:姜联信,三台县花园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敬思维(曾用名敬思胜),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永明镇。被告:勾会均,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永明镇。委托代理人:杜明香,三台县花园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樊艾琼,三台县花园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明强与被告敬思维、勾会均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晓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明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德双、姜联信与被告敬思维、勾会均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明香、樊艾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明强诉称:原告刘明强与被告敬思维于1998年3月1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但被告未按协议履行,现要求被告偿付下欠的实物折价款22260元,支付治疗费60000元,且以后按每月600元支付扶养费用。被告敬思维、勾会均辩称: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属实,造成扶养纠纷是原告的过错形成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1日,原告刘明强与被告敬思维签订协议,因刘明强未娶妻生子,约定抱养敬思维为子,并由敬思维履行扶养义务,后敬思维将户籍从盐亭县迁往三台县永明镇,与被告勾会均结婚后,常因扶养问题发生纠纷。现刘明强因腰椎疾病需治疗,且敬思维、勾会均拒不履行扶养义务。2013年12月11日,刘明强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按每月600元支付扶养费,并支付历欠扶养实物折价款22260元及治疗费60000元,案经开庭审理中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人口信息、抱养协议、医疗证明、村社证明、调处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经当庭质证后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刘明强抱养被告敬思维为子,双方签订了抱养协议,并约定了扶养义务,敬思维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扶养义务,被告勾会均与敬思维系夫妻关系,也应履行相应义务。现刘明强年老多病,要求敬思维、勾会均继续履行扶养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对刘明强诉讼请求中合法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敬思维、勾会均从2013年12月1日起每月25日前支付刘明强扶养费300元。二、刘明强生病治疗费用中除已报销的费用外由敬思维、勾会均负担。三、驳回刘明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敬思维、勾会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晓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金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