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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吴法民一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吴法民一初字第648号原告梁某某,女,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吴川市。委托代理人梁栋,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某,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吴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晓平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长  张振明审判员  屠 丽审判员  玄月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