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湛吴法民一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吴法民一初字第648号原告梁某某,女,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吴川市。委托代理人梁栋,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某,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吴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晓平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长 张振明审判员 屠 丽审判员 玄月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