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0063号原告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经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