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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南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南初字第114号原告雷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被告史某某,女,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