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南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南初字第114号原告雷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被告史某某,女,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