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浏民初字第02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邓A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邓A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浏民初字第02811号原告刘**。被告邓A。原告刘**与被告邓A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戴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卢光正、李帅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媛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上半年在网络上相识。2009年4月底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09年11月10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对家庭、对小孩无责任心,被告好赌博,不拿钱养家。被告十天半月才回家一次,回来后,还要倒拿原告的钱。2012年双方即因琐事在被告家里打过二次架,在婚姻登记楼打过一次架。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未成。2012年8月初,双方在婚姻登记楼打架后,双方一直无联系,分居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邓B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由被告承担相应抚养费。被告邓A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上半年在网络上相识。2009年4月底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09年11月10日双方在**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月12日生育女孩邓B,现邓B随原告生活。婚后因原告认为被告好赌博,对家庭、对小孩没责任心,故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去年6月至7月,双方因琐事两次发生争吵。2012年年8月双方曾经去民政局协商离婚又发生争吵,故协商离婚未成。从去年8月初双方开始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证,重庆市云阳县江口镇五星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合,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近年来虽因家庭琐事等导致夫妻产生了矛盾,但双方并无根本性矛盾冲突。只要双方互相理解,互相尊重,被告加强家庭责任感,双方齐心协力把家庭建设好,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刘**要求与邓A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戴 琳人民陪审员 卢光正人民陪审员 李帅平二O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李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