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茌法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刘兆鱼与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兆鱼,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茌法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刘兆鱼。被执行人: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茌民一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东审 判 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