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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潜民一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张王喜与汪传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王喜,汪传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潜民一初字第00093号原告:张王喜,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汪恭文,潜山县彭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沈皖,潜山县彭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传功,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路120号。组织机构代码85414007-4负责���:XX,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王喜诉被告汪传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王喜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王喜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王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王喜负担。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国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