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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相商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华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华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仿宋黑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相商初字第1500号原告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安民路。法定代表人金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孝华,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华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经济开发区梅村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华月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奚晓伟,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华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市华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市华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市华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394元,由原告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