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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强,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强,男,197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古冶区京华道北范铁矾新村铁路工房8-2-102。被执行人,张斌,男,1984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建国南里4-302。本院在执行(2013)南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的(2013)南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