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源法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宋新铎申请执行漯河市电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源法执字第9号漯河市热电厂:你与宋新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3)源民三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新铎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宋新铎支付货款872743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申请执行费11260元。开户行:中行双龙支行,户名:源汇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账号:254604677841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