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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终字第14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王华金上诉张西文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华金,张西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14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华金,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福环,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长明,女,1975年11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西文,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艳丽,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美丽,女,1985年4月7日出生。上诉人王华金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13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华金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福环、孙长明,被上诉人张西文的委托代理人张艳丽、张美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9月,张西文起诉至原审法院称:张西文与王华金是相邻关系。2013年王华金翻新房屋,因将房基打的太高,需在门前修建坡道,目前其所修坡道的垫层紧靠张西文家的西房南墙。依据法律规定,相邻各方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排水等相邻关系,现王华金所建坡道紧靠张西文房屋,不仅占据了张西文房屋的散水空间,张西文如需对西房后山墙进行维护,也无从进入。为维护合法权益,张西文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王华金将门前修建的坡道北侧拆除40公分,为张西文的西房留出散水;2、王华金将坡道末端缩至张西文家西房的入深宽度;3、王华金将张西文西房外侧水泥护裙修复并将护裙加高一米;4、诉讼费用由王华金承担。王华金在原审法院辩称:不同意张西文的诉讼请求,其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西文居于王华金的东边,东门是王华金的唯一通行道路。根据现有的证据证明,王华金出行的通道宽度为3.78米,由于张西文建西房、南墙的行为,该通道已变成3.5米,影响王华金通行。张西文自己建房时没有留出滴水,无权要求王华金为其留出滴水。王华金建多长的坡道与张西文无关,没有侵害张西文的利益。王华金也没有破坏张西文西房外护裙。王华金建坡道宽度、高度没有超过门槛,建设合理,张西文起诉无理无据,请求驳回。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西文与李秀珍系夫妻关系,王华金与XXX系父子关系。李秀珍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西至XXX北房东山0.20米”,XXX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载明“东至张希文(张西文)院0.20米”。张西文与王华金相邻居住,张西文居西,王华金居东。2007年,张西文修建西房。2013年,王华金修建门前坡道。原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张西文的宅基地宗地草图中虽未标明其西房散水的具体位置,但依据现场照片和当事人的陈述,张西文家西房南侧为公共通道,依据制图原理和农村习俗进行推断,张西文的西房南侧理应有散水,无需在图中另行标出。现王华金修建的坡道紧贴张西文西房南墙,其可能影响张西文家西房的排水,故张西文要求将王华金坡道予以部分拆除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拆除范围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酌定。根据查明的事实,王华金坡道的长度对张西文家并无实际影响,张西文亦未举证证明其侵害了张西文的权益,故其要求王华金将坡道末端缩至张西文家西房入深宽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张西文未提供证据证明王华金造成张西文西房外侧护裙损坏及存在加高的必要性,故其要求王华金修复护裙并加高一米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华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门前坡道北侧拆除0.2米,为张西文西房留出散水。二、驳回张西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王华金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至本院。其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张西文家建西房时应当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留出散水,自己不留散水无权要求邻居为其解决排水问题;王华金要修建的出行坡道不会对张西文的西房南墙造成任何影响。不同意拆除0.2米坡道为张西文家留出散水。要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撤销原审判决,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进行改判。张西文同意原审法院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张西文与李秀珍系夫妻关系,王华金与XXX系父子关系。张西文与王华金相邻居住,张西文居东,王华金居西。2007年,张西文修建西房,修建后其家西房的南山墙及南院墙相连。2013年,王华金延张西文家西房的南山墙及南院墙在自家东门外翻建通行坡道。张西文以王华金所建通行坡道致其家西房南山墙及部分南院墙的护裙被掩埋,并给该部分墙体外排水造成不便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王华金将坡道北侧拆除40公分,为张西文家西房留出散水,将坡道末端缩至张西文家西房的入深宽度,将张西文西房外侧水泥护裙修复并将护裙加高一米。另查,经本院现场勘验,王华金已经将其修建的坡道北侧紧挨张西文家西房南山墙及南院墙的部分予以拆除,现其修建的坡道北侧与张西文家南山墙及南院墙之间距离不少于20公分。上述事实,《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照片、勘验笔录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下面,本院对王华金的上诉请求逐项予以说明。关于坡道问题:王华金修建的坡道原来紧贴张西文西房南墙,下雨时可能导致雨水从坡道最北端截面反溅到张西文家西房南墙山上,给张西文造成一定妨碍。原审法院判决王华金将其门前所建坡道北侧拆除0.2米,本院原本不持异议。但是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现场勘查,王华金已经将其修建的坡道北侧紧挨张西文家西房南山墙及南院墙的部分予以拆除,拆除后,王华金修建的通行坡道与张西文西房南山墙间已不紧邻,不会对张西文家西房南山墙及南墙造成妨碍。双方当事人争议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故原审法院该项判决已无实际履行的必要。关于散水问题:本案系排除妨碍纠纷,张西文家建西房及南墙时是否将散水留在自家宅基地内以及散水是否占用了他人或者集体土地归根到底系宅基地权属争议,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中不能处理。如有纠纷,可另行解决。原审法院判决王华金为张西文西房留出散水不妥,王华金上诉不同意为张西文家西房留出散水,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判决不妥,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1307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张西文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张西文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张西文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永钢代理审判员  王玲芳代理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倬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