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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民初字第39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风虎与贺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风虎,贺宁,王庆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民初字第3935-1号原告刘风虎,男,1990年5月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贺宁,男,1987年4月20日生,回族,住济南市。被告王庆芝,女,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审理原告刘风虎与被告贺宁、王庆芝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刘风虎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风虎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风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均由原告刘风虎负担。审 判 员  王 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潘乌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