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仁寿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仁寿执字第88号申请人徐某某,男,生于1992年2月18日,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佘某某,男,生于1978年7月12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2013)仁寿民初字第2608号徐某某与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由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仁寿民初字第2608号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家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