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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仁寿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仁寿执字第88号申请人徐某某,男,生于1992年2月18日,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佘某某,男,生于1978年7月12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2013)仁寿民初字第2608号徐某某与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由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仁寿民初字第2608号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家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