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亚林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张XX;陈XX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亚林刑初字第32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别名张XX),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石头河子镇燎源村玉屏屯,汉族,小学四年文化,石头河子镇燎源村玉屏屯农民。2013年6月5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亚布力林业地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XX,女,1953年8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沭县,汉族,无文化,尚志市石头河子镇燎源村玉屏屯农民。2013年6月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亚布力林业地区看守所。 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以亚林检刑诉(20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陈XX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学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人员邵勍出庭协助工作,被告人张XX、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陈XX和其子张XX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在亚布力林业局石头河子经营所49林班6、11、20小班内,非法开垦国有林地种植农作物。经鉴定:现地分4块,面积共17.1亩(11405平方米)。被告人张XX、陈XX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开垦国有林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审判机关对被告人张XX、陈XX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以上指控,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张XX、陈XX在庭审中均对检察机关指控其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所开垦的林地亩数有异议,二人均称检察机关起诉书中指控他二人开垦林地的亩数不对,均称二人开垦的林地为3、4亩。 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陈XX和其子张XX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在亚布力林业局石头河子经营所49林班6、11、20小班内,非法开垦国有林地种植农作物。经鉴定:现地分4块,面积共17.1亩(11405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来源材料(案件登记表)。 2、证人徐XX的证言证实,我哥徐XX是2001年在石头河子经营所49林班1至4小班自费造的林,也就是现在的玉屏南山,徐XX造了147亩坚果林,我哥在2007年的5月份将这块坚果林转包给了石头河子镇玉屏村村民张XX了,没有耕地,全是林地,我2012年春天去过,看到张XX的媳妇和他儿子将林地以外的空地都种上粮食了。当时林地转包时,林地内有一块平贝地和黑豆地能有3亩左右,南侧有一个水泡子,水泡子东西两侧有两块地,水泡子南侧还有一块地,这几块地加在一起能有30亩左右,中间是一块灌木林地,面积大约6亩左右,往南还有一块灌木林地,面积能有2亩左右,再往南是一块荒地,能有3亩左右,长着荒草,都被张XX家开垦成耕地种粮食了。 3、证人徐XX的证言证实,我是2001年在石头河子经营所49林班1至4小班开始自费造林的,也就是现在的玉屏南山,一共造了147亩坚果林,没有耕地,2007年5月份,转包给了石头河子镇玉屏村村民张XX了,现在是他家经营着,当时还有3亩平贝地和黑豆地,我也一起给他了,并告诉他这3亩地不在转包之内的,没植树的空地是石头河子经营所的,你要耕地种就和经营所联系吧,他也说听明白了。将林地转包给张XX时,在平贝地和黑豆地的南侧有一个水泡子,水泡子东西两侧有两块地,这几块地加在一起能有30亩左右,中间有一块灌木林,面积大约6亩左右,往南还有一块灌木林,面积能有2亩左右,再往南有一块荒地,能有3亩左右,现都被张XX家开垦成耕地种粮食了,当时耕地、种地是张XX的媳妇陈XX和儿子张XX,2011年7月份我到转包的坚果林里去,想去把地里的一点黑豆摘了,到林地一看,张XX媳妇已经把黑豆摘了,看到我转包给张XX家的坚果林边及地隔子的荒地都被开成耕地了,陈XX和她儿子张XX正在新开垦的地里收拾地,种的是黄豆。 4、证人张XX(陈XX的丈夫、张XX的父亲)的证言证实,2007年春天,我家的地不够种了,我和我媳妇陈XX商量着再包一些地种,5月份我媳妇听说徐XX在石头河子经营所有一块地在往外包,2007年5月11日将徐XX在石头河子经营所49林班1至4小班,也就是玉屏屯南山的一片坚果林承包了,林地面积147亩,当时徐XX还把一块大约3亩左右的平贝地和黑豆地也给了我,并告诉我林地和一个水泡子以及一片荒地,都是石头河子经营所的地,不在承包协议之内,但你可以裁植山花椒树,这样就不用往经营所交地租了,刚开始裁植了花椒树,后来花椒树就死了,我家就在那里耕种粮食了。 5、证人亚布力林业局石头河子经营所副所长耿XX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份,我和司机颜X去石头河子镇玉屏屯张XX家,让他缴纳2012年林地租金,张XX拒不缴纳,因张XX家耕种的林地一直未向经营所缴纳租金,经营所已通知其停止耕种,张XX就是不听。张XX家耕种了50亩林地,包括张XX、陈XX非法开垦的林地大约10多亩地,这10多亩林地是在2010年以后开垦的,还有大约40亩左右的林地是2010年以前开垦的林地,这40亩左右的老地开垦的具体日期就不知道了。公安机关两次指认非法开垦林地时,我都在场见证,黑豆地和平贝地没纳入测量范围,测量的都是他们家新开垦的林地,是相同的4块地。 6、证人亚布力林业局石头河子经营所营林技术员陈XX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21日,我与石头河子经营所验收员王X田到石头河子经营所施业区49林班进行土地核查工作时,经测量现有耕地实际面积为50亩,此地块是玉屏屯村民张XX家耕种的,他们非法开垦的林地大约有10多亩地,还有40亩左右的老地。 7、证人亚布力林业局石头河子经营所防火专业队的队员孟XX的证言证实,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二次现场勘验时,是见证人,是相同的4块地,没有将黑豆地和平贝地纳入测量范围。 8、被告人张XX在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机关的供述,2007年我家在石头河子经营所玉屏南山承包了民有林,承包的是石头河子经营所徐XX的,承包的是红松坚果林,大约有10多垧。我就和我妈陈XX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把我家承包的红松坚果林的边上和中间的荒地开了4块地,用镐头将荒地上的空心柳条子刨了,第二年春天把条子和杂草搂到一起烧了,然后就种了黄豆、白菜、萝卜,这4块地大约有10多亩地,在承包的坚果林的上面有不到1亩的荒地,在下面有6亩左右的荒地,再往下还有一块2亩多荒地,最下面还有3亩多荒地,这4块地是陆续开的,开的这10多亩地不在承包的红松坚果林的合同之内。 9、被告人陈XX在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机关的供述,2007年5月,我家在亚布力林业局经营所徐XX那承包147亩红松坚果林,坚果林的地点在我们玉屏屯南山,这147亩民有林上都已经裁了红松坚果林,在我家承包的这147亩坚果林地里及周边的2块灌木林地及一个水泡子还有坚果林中间的一片荒地不在承包协议内,2010年冬天,我和张XX就把坚果林中间的4-5亩荒地和坚果林南面的另外两块灌木林地开成了耕地,种了黄豆。这三块地在2011年又扩出了一些,这三块地的面积大约有10多亩地。2012年7月份,我和张XX又在我家租种的石头河子经营所的耕地的地头上开了1亩左右的荒地,种了白菜、萝卜。 10、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三份、现场照片及现场位置示意图等相关材料证实了张XX、陈XX非法占用农用地现地分4块,面积共17.1亩(11405平方米),确认为亚布力林业局石头河子经营所49林班6、11、20小班。 11、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鉴定意见书[经现场勘查,现场位于石头河子经营所49林班6、11、20小班,现地分4块,面积共17.1亩(11405平方米)]及相关人员证明身份材料。 12、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 13、被告人张XX、陈XX的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收集,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当事人质证,具有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陈XX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并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陈X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罪名成立。本案属一般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辩称其非法开垦林地3、4亩的意见,与本案具体案件事实不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四日,折抵刑期四日,即自2013年12月9日起至2014年6月5日。) 二、被告人陈X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9日起至2014年3月9日止。) 三、被告人张XX、陈XX非法占用亚布力林业局石头河子经营所49林班6、11、20小班内林地,现地分4块,面积共17.1亩(11405平方米),予以追缴,返还亚布力林业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晓鹏 审 判 员 王效群 人民陪审员 徐丽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贺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