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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周玉斌诉余小林等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斌,降玉喜,忻振兰,余小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商初字第157号原告周玉斌。被告降玉喜。被告忻振兰。被告余小玲。原告周玉斌诉被告降玉喜、忻振兰、余小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玉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