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渡法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玉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玉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渡法民初字第00045号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9号-5-2-5,组织机构代码45038606-X。法定代理人:李刚。委托代理人蔡忠瑜,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彭家湾95号,身份证号码51021419630723081X,特别授权。被告罗玉春,男,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玉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罗玉春的起诉。本院认为,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韩仅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