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岔民初字第07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朱小玲与杨小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玲,杨小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岔民初字第0759号原告朱小玲,女。委托代理人曹明国,如东县岔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小峰,男。原告朱小玲诉被告杨小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小玲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明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小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小玲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5月16日经人介绍相识,而建立恋爱关系,于2011年10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不牢,且双方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而草率结婚。婚后因双方脾气不投,无共同语言等原因,双方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和好无望,为此,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杨小峰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5月16日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有生育。原、被告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由于原、被告之间沟通交流逐渐减少,夫妻感情产生隔阂。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审核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彼此均应珍惜。原告现提起离婚,但本院认为夫妻间无根本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夫妻和好有望。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朱小玲与被告杨小峰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小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1558227682)审判员 周 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於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的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