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崂民三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王可生与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可生,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崂民三初字第1号原告王可生。委托代理人林银建,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林,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可生诉被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可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王可生负担。审判员 徐春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