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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源法仲执审他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李清明与万源市同兴煤矿劳动纠纷案(2014)万源法仲执审他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明,万源市同兴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万源法仲执审他3号申请执行人李清明,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茶垭乡。被执行人万源市同兴煤矿。法定代表人李正军。申请执行人张瑞军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四川省万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万源市同兴煤矿作出的万劳人仲案(2014)1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万劳人仲案(2014)1号仲裁裁决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万劳人仲案(2014)1号仲裁裁决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万劳人仲案(2014)1号仲裁裁决书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述清代理审判员  陶际均代理审判员  陈武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应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