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叶龙与莫健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龙,莫健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叶龙,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莫健飞,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龙诉被告莫健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龙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叶龙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 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永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