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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中诉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湖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江苏曙东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仇曙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湖县支行,江苏曙东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仇曙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诉保字第000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湖县支行,地址在金湖县建设西路**号。负责人张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宁、王蓬涛,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曙东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闵桥镇。法定代表人仇曙东,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淮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刘维亚,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仇曙东。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湖县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曙东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仇曙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曙东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仇曙东价值人民币1050万元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湖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曙东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仇曙东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10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 洁审判员 王大勇审判员 张桂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源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