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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行他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仕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仕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行他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闫为宁,系局长。被执行人:大连仕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俊杰,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大连仕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拖欠社会保险费一案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的大金人社理字[2013]090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大金人社理字[2013]090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局对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理决定程序合法。本院认为,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大金人社理字[2013]090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大金人社理字[2013]090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 作 侠人民陪审员 刘 兆 昌人民陪审员 徐   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康(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