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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龙行一审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南阳市卧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卧龙太公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蒙古风情园宾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南阳市卧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卧龙太公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蒙古风情园宾馆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宛龙行一审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田华宇,任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卧龙太公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蒙古风情园宾馆。负责人:王喜乐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劳动保障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宛龙劳社监罚决字【2013】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蒙古风情园宾馆主动缴纳罚款,南阳市卧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案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继续审查已无必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高广山审判员  李继春审判员  刘小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