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会民二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吴小放与宗淑娟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宗某某;B公司;C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会民二初字第281号原告吴某某,男,44岁。被告宗某某,女,32岁。被告B公司。法定代表人衡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C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宗某某、B公司、C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同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吴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98元,减半收取11399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亚军代理审判员 粟晓荣人民陪审员 黄 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向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