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嵊黄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竺樟仁与竺千云、裘卫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竺樟仁,竺千云,裘卫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黄民初字第8号原告:竺樟仁。被告:竺千云。被告:裘卫。本院在审理原告竺樟仁与被告竺千云、裘卫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竺樟仁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竺千云、裘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竺樟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竺樟仁负担。审判员 应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文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