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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葛某某、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与李某丁遗产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平民初字第873号原告葛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原告李某乙。原告李某丙。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被告李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诉被告李某丁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某、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葛某某、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负担。审 判 长 :周志军审 判 员 :张志勇人民陪审员 :朱莹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国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