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海法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曾华疆申请诉前海事请求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华疆,钦州市钦州港致远顺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海法保字第6-2号申请人:曾华疆,住福建省惠安县。被申请人:钦州市钦州港致远顺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港。申请人曾华疆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称:申请人自2013年8月2日起在被申请人所属的“致远88”轮担任机工,每月工资4,500元。被申请人拖欠其自2013年8月2日至2013年10月16日期间的工资11,250元。申请人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致远88”轮,责令被申请人提供11,250元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第(十五)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曾华疆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钦州市钦州港致远顺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现停泊于汕头港的“致远88”轮;三、责令被申请人钦州市钦州港致远顺船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11,250元的担保;四、申请人曾华疆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本案申请费133元,由申请人曾华疆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田昌琦审 判 员 黄耀新代理审判员 张 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蔡锡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