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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民初字第03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何祖楷与何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祖楷,何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3215号原告何祖楷,男,1968年2月1日出生,苗族,农民。被告何银,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农民。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祖楷诉被告何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祖楷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祖楷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祖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何祖楷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祖楷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双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