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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忻中民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李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虎,石美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忻中民终字第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虎,男,1986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永田,男,1969年出生,汉族,系李虎叔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美花,女,1976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石昌柱,男,1949年出生,汉族,系石美花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红俊,该公司职工。上诉人李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3)忻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虎及其诉讼代理人李永田,被上诉人石美花及其诉讼代理人石昌柱,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之诉讼代理人郭红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3)忻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忻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225元退还上诉人李虎。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张  剑  平审判员 田  青  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杰(实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