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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城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襄城刑初字第0000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于襄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6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7年8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年7月5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襄城检刑诉(2013)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淑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6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窜至襄阳市襄城区万山路宏伟机械厂家属区,攀爬阳台翻窗进入被害人王某家中,盗得索尼牌VPCS118EC型笔记本电脑一台(鉴定价格为2925元)、TCL牌K41型笔记本电脑一台(鉴定价格为300元)、飞亚达牌女士手表一块(鉴定价格为180元)。案发后,追回被盗飞亚达牌女士手表,已发还被害人。2013年8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窜至湖北文理学院家属区,攀爬翻窗进入被害人李某家中,盗得现金3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李某的陈述,证人徐某的证言,被盗物品价格鉴证意见书,被告人杨某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杨某系累犯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且系入户盗窃,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因盗窃王某家财物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盗窃李某家财物的事实,有坦白情节,并配合公安机关追缴了部分赃物,减少了被害人损失,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4年8月7日止。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