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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刘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鲁某某,男,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李宝生、李树林,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98年9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村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刘某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刘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就纠纷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刘某已就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鲁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子审判员 秦松亮审判员 王紫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