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刑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邱由美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由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553号罪犯邱由美,女,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3日作出(2003)川凉中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由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未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日作出(2004)川刑复字第30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4日作出(2006)川刑执字第10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2009)川刑执字第2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起于2009年1月19日止于2027年1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2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49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刑期止于2024年10月18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期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8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罪犯邱由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伟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张 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