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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开法立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陈XX等70人与XX市XX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立保字第1号申请人陈锐华等70人。委托代理陈锐华、余晓敏,开平市汇盈制衣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开平市汇盈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炳相。申请人陈锐华、余晓敏等70人因与被申请人开平市汇盈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为防止转移财产,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210746.97元价值的机器、设备、银行账户等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根据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开仲委函(2014)001号函,该仲裁委于2013年12月31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开平市汇盈制衣有限公司等70人追索拖欠工资的申请,且���在处理中。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开平市汇盈制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746.9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颖文审判员  梁玉庆审判员  何 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妙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