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2013)芙刑初字第614号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戴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签发:传批:拟稿: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芙刑初字第614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身份证号码430111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石人村**组。因本案于2013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6月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戴某某,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身份证号码430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沙市开福区幸福桥巷**号***房,户籍所在地为长沙市开福区寿星街***号。因本案于2013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6月6日被取保候审。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3]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0年以来,蒋某某、罗某某、罗国某、王某(均已被判刑)开设“福星科技”(网址为k1516x.fxkj998.com等)网站,合伙坐庄,收受投注,套用台湾码形式的地下“六合彩”模式进行赌博。蒋某某负总责并管理所有现金;罗某某负责统计每期开奖所收取的押注总数和应赔付的数额,统计总的账目;罗国某、王某二人负责发展代理,并收取和赔付代理押注,罗国某还利用变声电话以“张姐”的名义与代理进行联系。蒋某某、罗某某、罗国某、王某4人均为庄家股东。网站参照台湾福星彩券的模式运营,2010年6月以后,雇请陈某某(已被判刑)设计、开发、建立、维护“福星科技”网站。“福星科技”网站先租用境外服务器进行网站运营,2011年6月租用长沙联通网络在长沙市天心区杏花园小区9栋204房开设机房设置服务器,2011年10月租用长沙电信网络在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东村7栋501房设置服务器进行网站运营。网站按庄家股东、代理、会员分级进行管理,会员接受赌民投注后,登录自己在“福星科技网”的会员账户,在网上适时投注。网站系统设定在每个星期周一、周三、周五的20时40分左右自动开彩,各会员在开彩前将投注人买码的码号和钱款数量输入到“福星科技网”设定的表格里,罗国某在开奖前以管理员身份登录“福星科技”网站,输入其从台湾福星彩券有限公司网站获取的当晚开奖号码,系统再根据开出的码号计算出各个会员、代理的输赢情况。蒋某某、罗国某等人先后发展被告人罗某、龚某、鲁某某(均已被判刑)等人作代理,各代理再分别发展会员接受赌民投注。蒋某某等人按每期投注总额12%的比例返利给各代理,各会员从代理手中获取这12%比例的返利。各代理在加入该团伙时与蒋某某等人约定在扣除投注总额12%的比例返利后,按30%-40%的比例与蒋某某等人合伙坐庄接受投注。2012年2月中旬以来,被告人罗某伙同妻子黎某某(已被判刑)加入蒋某某、罗国某等人的网络赌博团伙,持有LSVIP代理账号,接受会员及赌民投注,案该该账号投注总额的35%获利。2012年5月,罗某增持LSBVIP代理账号,并交给王小某(已被判刑)发展会员,罗某从该代理账号上按投注总额10%的比例获利。到案发时,罗某、黎某某夫妇获利约20万元。2012年7月12日,公安机关扣押黎某某4.9万元;2013年10月12日,罗某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201年6月以来,被告人戴某某在龚某的介绍下加入该网络赌博团伙,并持有GWA08、GWA09、GWA10、GWB01、GWB02、GWB04、GWB20账号,接受会员及股民投注,戴某某按账号投注总额的12%获利。至案发时止,戴某某共获利约10万元。2013年6月5日,戴某某退缴违法所得7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戴某某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被告人罗某、戴某某的户籍证明材料和现实表现材料,本院(2012)芙刑初字第661号《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记录本、账单,对各处赌博网点的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截图照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照片,“福星科技”网站网页截屏照片等,另案处理的同案人罗国某、蒋某某、罗某某、王某、龚某、王小某、黎某某、陈某某、宋某、胡某某、鲁某某、邓某、黄某的供述,被告人罗某、戴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戴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或会员,接受投注,非法获利,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戴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两人减轻处罚。罗某、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两人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两人均符合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对两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罗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戴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罗某、戴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贞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滔滔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