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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绥民初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绥德县鑫隆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与陕西福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德县鑫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福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初字第00756号原告绥德县鑫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城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强作胜,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福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含光南路3号颐和宫1幢22201房。法定代表人蔡元,该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绥德县鑫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福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德县鑫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绥德县鑫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康学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笑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