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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柳城民一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陆庆丰与陈德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庆丰,陈德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柳城民一初字第1230号原告陆庆丰,住广西柳城县。被告陈德光,住广西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庆丰诉被告陈德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庆丰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庆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韦永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伍德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