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柳城民一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陆庆丰与陈德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庆丰,陈德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柳城民一初字第1230号原告陆庆丰,住广西柳城县。被告陈德光,住广西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庆丰诉被告陈德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庆丰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庆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韦永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伍德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