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执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2013)芙执字第163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波,刘建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630号申请执行人彭波被执行人刘建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的本院(2013)芙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1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刘建维银行存款7050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